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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可靠性与电磁兼容试验中心

Environmental Reliability & EMC Test Center

产品详情
DO-160 Sec.9 爆炸性试验
试验基地:广州、武汉、无锡、西安、成都、沈阳、北京、深圳
试验项目:Explosion Proofness 爆炸性大气压
试验范围:航空电子设备、机载设备等
业务联系:谌伦文
联系电话:18503016432/020-66289502
总部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璐163号军工大楼

9爆炸性环境

9.1试验目的

本试验规定了可能接触如文中规定的易燃液体和易燃蒸汽的飞机设备的要求和程序。也介绍了在飞行操作期间在受到或可能受到易燃液体和蒸汽影响的区域发生的正常和故障情况。

本节所指的易燃试验液体、蒸汽或气体模拟了普通飞机常用的和需要氧气进行燃烧的易燃液体、蒸汽或气体(如:不含单一燃料)。这些标准不涉及导致飞机上装运的行李或货物等物品泄漏的潜在危险的环境。

注:对已测部件进行本文件规定的其他环境试验后,才能进行爆炸性环境试验(见3.2节,“试验的顺序”)。

 

9.2防爆

当设备确定为存在微小的危险,而该危险将造成已声明的环境内的易燃气体或蒸汽爆炸时,该设备须防爆。

 

9.3环境定义和设备要求

设备环境和相关要求如下(见表91):

9.3.1环境1

环境1是指在裸露的易燃液体或蒸汽连续地或间歇地存在或能存在的空间的环境(如,在燃料箱或燃料系统内)。安装的设备须满足A类爆炸控制和故障情况要求。

9.3.2环境2

环境2是指在预料存在的易燃混合物仅导致故障性的溢出或泄漏的环境。安装的设备须满足爆炸性环境类的任一种设备的标准和试验程序(见第9.4.19.4.29.4.3节)。

9.3.3环境3

环境3是指在指定的火区内的环境。除了不必考虑A类设备的故障情况外,设备试验要求与环境2的设备要求相同。

 

9.4设备类型

9.4.1 A类设备

A类设备的设计满足:

a. 在正常运行时,各表面的温度不会上升至能引起着火的水平,也无任何运行部件引起着火。

b. 爆炸性混合物的着火包含在周围没有引燃爆炸性环境的设备内,设备满足9.7.1节规定的A类试验。

c. 在正常运行时,或任何故障时,各外表面的温度不会上升至能引起着火的水平(见9.7.1.4节)。满足9.4.1b节的要求的密封设备须被当作是A类设备。

9.4.2 E类设备

E类设备不是密封的并且不包含在设计为防止火焰和爆炸传播的设备中。E类设备不安装在环境1中。

此类设备需设计为在正常运行时,各外表面的温度不会上升至能引起着火的水平,也不会有任何运行中的部件引起着火。

9.4.3 H类设备

H类设备,包括密封设备,含有热点表面(外表面或内表面)并且在正常运行条件下无火花产生(见4.6.1节)。

此类设备需设计为在正常运行时,各外表面的温度不会上升至能引起着火的水平。

 

9.7试验程序

9.7.1 A类设备

9.7.1.1试验的准备

a. 试验机箱或外壳的准备——该步骤的目的是有意地将待测机箱或外壳装满挥发性气体混合物然后将其点燃。要求在机箱或外壳上钻孔和开孔,作为连接燃料-蒸汽-空气混合物循环系统软管的进口/出口和用于安装一个火花放电装置。在做任何修改以便于易于引入爆炸性蒸汽时,机箱体积改变不得超过±5%。

b. 软管安装——在插入来自风机的软管时,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防止供气软管内的回火或压力释放点燃周围的混合物。

c. 火花放电装置——应配置用于点燃机箱内或外壳内爆炸性混合物的火花放电装置。可在机箱或外壳上钻孔或打孔用于安装火花放电装置,或可以将火花放电装置安装在内部

d. 机箱安装——根据制造商对正常使用安装的建议,带有待测部件或带有体积与结构都相同的待测部件模型的机箱或外壳,其安装应确保在爆发室内进行机械和电气连接和定向。同时,应符合所有冷却规定,以便进行此处描述的试验。

e. 试验设施——要求的装置由试验箱或柜连同能够确立、保持和监视规定的试验条件的辅助仪器构成。使用的试验箱须带有点燃燃料-空气混合物的工具,和测定混合物样本的爆炸性的工具,如火花放电器或电热塞点火源。。测定蒸汽爆炸特性的另一方法为使用经过校准的爆炸气体测量仪来查证爆炸度和燃料-空气混合物的浓度。

9.7.1.2试验的执行

下列试验顺序须按下列步骤执行3次:

步骤1:试验箱应进行密封,并且其内部压力应保持在现场压力水平。试验箱环境温度应至少为25°C。试验箱内的爆炸混合物应通过使用9.5.3和9.5.4节中定义的混合物获得。使(通过风机或泵)燃料/空气混合物流经试验装置,以确保试验装置内的爆炸混合物。

步骤2:给内箱点火源通电,以便引发箱内的爆炸。箱内是否发生爆炸可通过使用内置在箱内的并连接至试验箱外的适当温度记录仪的热电偶进行检测。如果混合物没有立即点燃,试验应被视为无效,并应用新的炸药进行重复。

步骤3:至少应在5个内箱进行爆炸试验。如果待测箱较小(不超过试验箱体积的1/50)并且如果箱内点火的反应是爆炸性的,而没有混合物流进箱内时的混合物的连续燃烧,是一个以上内箱爆炸,但不超过5个内箱的爆炸,可不对整个试验箱重新加药。应允许内箱爆炸间有充裕的时间,用于将箱内的燃烧过的气体更换为新鲜的爆炸混合物。如果产生的箱内
爆炸没有引起主箱爆炸,那么应通过用火花塞或电热塞点燃混合物的样品来验证主箱内的燃料-空气混合物的爆炸性。如果发现主箱内的空气-蒸汽混合物没有爆炸,那么试验应视为无效并且应重复整个试验过程。

9.7.1.3试验失败的标准

如果内箱爆炸引起主箱爆炸,那么待测部件未通过试验,不必进行进一步试验。

9.7.1.4外表面温度试验

如有要求,试验过程应在单个设备说明书中作出规定(见9.4.1b节)。

 

9.7.2 E类试验

9.7.2.1试验的准备

a. 待测部件应按照制造商建议的用于正常服务安装的要求进行机械和电气连接和定向。这包括进行此处所述的试验所必要的任何冷却规定,以便于电气操作是可能的以及机械控制可通过来自箱外的压力密封来操作。应移除或松开待测部件的外盖,以便于渗入爆炸混合物。大型的待测部件可通过伸长电缆口至剩余的处于外部的相关设备的电气连接一次进行一个或多个装置的试验。

b. 应操作待测部件来确定其工作正常。

c. 如果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来复制扭矩、电压、电流、感应电阻等的正常负荷,驱动机组上的机械负荷和开关及继电器上的伺服机械负荷和电气负荷可以进行模拟。在所有情况下,最好操作待测部件确定其是否在安装环境下正常工作。

9.7.2.2试验的执行

试验在现场压力水平时进行。

步骤1:试验箱应进行密封并且其内部的环境温度应上升至设备设计运行的运行高温(见表41)。应运行试验箱和箱壁的温度上升,但不超过试验箱环境温度,11°,防止爆炸介质在引入爆炸混合物之前凝结。

步骤2:将要求数量的燃料(见9.5.4节)引入试验箱。将试验环境循环至少3分钟,使燃料完全汽化和形成均匀的混合物。

步骤3:此时,驱动待测部件的所有电接点。待测部件的运行在此期间应为连续的,并且应尽可能频繁地开合所有的电接点。

步骤4:如果操作待测部件无爆炸产生,那么应通过用火花塞或电热塞点燃混合物的样品来验证空气-蒸汽混合物的潜在爆炸性。如果没有发现空气-蒸汽混合物爆炸,那么试验应视为无效,并且应重复整个试验过程。

9.7.2.3试验失败的标准

如果项目导致爆炸,那么待测部件未通过试验,并且不必进行进一步试验。

 

9.7.3 H类试验

9.7.3.1试验的准备

待测部件应按照9.7.2.1节的要求放在试验箱内。进行试验热引燃的可疑的部件或表面应安装上在65260°C范围操作的热电偶。

9.7.3.2试验的执行

试验如下:

步骤1:试验箱应进行密封并且其内部的环境温度应上升至设备设计运行的运行高温(见表41)。应允许试验箱和箱壁的温度上升,但不大于试验箱环境温度,11°C

步骤2:打开设备并在其正常模式下运行直至达到设备的热稳定。记录可疑部件或表面上获得的最大温度。如果获得超过204°C的温度,应终止试验。

9.7.3.3试验失败的标准

在上述的步骤2中,如果待测部件的温度超过204°C,那么待测部件未通过试验,不必进行进一步试验。表9-1设备类型和试验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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